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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开发贷款和新产品试制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362页(440字)

银行对国营、集体工交企业,科研生产联合体,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研单位等,在引进、吸收、消化、研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时,因资金不足而发放的一种具有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双重性质的特殊贷款。主要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试制和开发;科技成果转移过程中的中间试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或配套产品的开发应用;高新技术开发及成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以及原有工艺设备和技术的局部开发改进过程中的中间试验、直接研制和开发费,以及科研项目费等。该种贷款,可细分为科研贷款、技术开发贷款、“星火计划”贷款、电子计算机技术开发贷款”、“军转民”技术开发贷款、“火炬计划”贷款、科技成果推广贷款等。银行发放科研开发贷款和新产品试制贷款,要求企业首先要有10%~30%的项目资金,并且采取抵押或担保形式。贷款期限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对个别高新技术开发项目可适当延长至5年。贷款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准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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