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57页(259字)
信托期间较长的信托。关于长期信托期间的下限,有的认为在10年以上,也有的认为在20年以上。信托的最长期限,一般认为永久性信托就失去信托性质,因为在永久性信托中,受托人就不仅仅是信托财产在名义上的所有者,而成为实际所有者。有的国家对信托的最长期限不做规定,有的国家则禁止永久信托。如英国在1800年制定的“德鲁孙法案”(The llusson Act)规定信托的最长期限不超过委托人死后21年;美国的“普通法”规定为不超过信托成立时已生存的诸关系人死后21年又1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