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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58页(230字)

“私益信托”的对称。以公共利益为信托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如为资助教育、科技、文化或艺术事业,救助贫困者,促进人民健康,以及发展其他社会事业等为信托目的的信托。公益信托中受益人应具备的条件是由委托人指定,但具体受益人是不特定的,而是符合规定条件的任何人,委托人也可以是受益人之一。为了确保实现公益信托目的,通常要设置信托监察人,监督信托财产(含本金和收益)的运用和分配,以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政府对其监管也比较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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