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华金融辞库

禁治产人监护信托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64页(221字)

信托机构或个人接受委托而充当禁治产人的监护人的信托。禁治产人是经法院鉴定符合法定标准的无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如弱智人、精神病人及其他意识能力低下的人。禁治产人的亲属、亲友或法院可作为委托人。受托人作为监护人,主要负责管理禁治产人的财产,也可负责其疾病治疗和日常生活。被监护的禁治产人是受益人。当被监护人恢复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另易新的监护人时,禁治产人监护信托即告终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