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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96页(297字)

政府向当铺课取的税款。当铺纳税,始于清初,顺治九年(1652年)税例规定:“在外当铺每年征税银五两,其在京当铺并各铺,该顺天府酌量铺面而征收。”政府课取当税的具体作法有四种:①“新开加倍”。凡新开张的当铺,均须在相应法定税额上加缴一倍的税款。②“换照完税”。当铺在更换营业执照时,必须清缴旧欠或预见付新税,主管部门才予以办理新照填发业务。③“迟缴加息”。当铺未按规定日期完税时,主管部门有权征收滞纳金,一般是从基准税额为本而逾期计息,或加倍征款。④“拖欠歇业”。当铺不能按期纳税,且造成拖欠逾期过久时,主管部门可视情节勒令其停止营业,吊销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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