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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518页(1168字)

美国为农业生产提供信贷服务的政策性金融体系。20世纪初期,美国农业处于萧条状态,原因之一是由于缺乏发展农业生产资金。为适应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美国政策性农业信贷体系开始建立,大体经过了1916~1933年共17年时间逐渐发展完善起来(见图6-2)。美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由农业信贷委员会监督管理,是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政策由13名委员制定。政策性农业信贷体系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通过发行农业信贷银行债券在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运用主要是提供农业及与农业有关的贷款,其中1/3是对农民和农场主提供贷款,2/3是为农业生产活动提供贷款。美国的政策性农业信贷体系是建立在如下三部法律的基础之上:1916年的《联邦农业信贷法》,1923年的《农业信贷法》和1933年的《农场信贷法》。根据这几项法律,美国全国划分为12个农业信贷区,每区分别设立一个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和合作银行。联邦土地银行主要发放购置农业不动产的长期贷款,期限为5~40年,通过地方联邦土地银行协会发放。贷款对象是农民、农场主和农村居民以及从事与农业有关的业务经营者。联邦中期信贷银行主要向生产者信贷协会提供贷款,生产者信贷协会则向农民发放用于生产的短期或中期贷款。目的是解决农业季节性生产需要,以及为与农业有关业务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期最长为7年。通过为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持有的农业生产者的短期或中期票据办理贴现,或直接贷款。合作银行专门向全美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发放贷款。主要用于帮助合作社开展农产品推销、供应和其他业务以及满足季节性要求。期限一般在18个月以内。也提供长期贷款,主要解决项目建设、购置土地和建筑等所需资金。除了在全国每个农业信贷区都设一个合作银行外,还在科罗拉多州设有一个中央合作银行。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和合作银行当初都是联邦政府投巨资设立,并归政府所有,后于1947年、1950年和1968年还清政府投资,成为独立自主的合作金融机构,所有权分别转归联邦土地银行协会、生产信贷协会和农业合作社所有,但仍受联邦农业信贷管理局的监督和检查,因此其农业信贷业务不自觉地遵从了政府的政策意愿,成为美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中的骨干力量。这3家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通过金融市场发行股票、出售债券和期票、借款者入股、盈余积累和向外借款等,其中,联邦中期信贷银行是经由生产信贷协会发放贷款,而另外两家机构则直接向借款者发放贷款。美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显着特点是,合作金融机构占主导地位,且自成体系。这种多渠道、多形式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极大地满足了各种层次借款者的融资需求,有力地促进了政府有关农业政策的实施。

图6-2 美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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