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杀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56页(1221字)
误杀罪不算“过失杀人”,它是普通法中的严重罪行,也是《侵害人身罪条例》规定的一项罪行。误杀罪可以分为蓄意误杀与非蓄意误杀,分别论述如下:
1.蓄意误杀
构成蓄意误杀的条件与谋杀一样,被告也要具有杀人的故意,只是由于一定的原因而将指控被告谋杀罪改为误杀罪。蓄意误杀有以下三种情形:
(1)被告被激怒后的即时反应
例如:丈夫回家发现妻子正与他人私通,他怒不可遏,当场杀死妻子和情夫。必须注意,如果被告在被激怒的当时冷静下来,事后再策划杀死情夫,则属于谋杀而非误杀。陪审团要在谨慎考察整个案情后再作判断。
(2)被告杀人时精神不健全
在杀人案中,如果能证明被告患有精神不健全的毛病,比如:被告受伤、遗传、疾病或智力发育不全等,则可判定被告属于误杀。这里不包括被告精神错乱的情况。
(3)集体自杀造成的误杀
集体自杀是指两个以上的人相约自杀,如果其中一人由于意外没有死掉(注意:不是故意偷生);或者其中一人曾协助另一人自杀再自行了断没有成功,则可视作误杀,但被告有责任向法庭证明杀人行为是为了进行集体自杀。
2.非蓄意误杀
指被告虽然造成了死亡的结果,但没有杀人的犯罪意图,也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被告进行非法行为导致他人死亡
例如:被告抢劫银行时将值班人捆起来,用布头塞住嘴巴,造成值班人窒息死亡,该被告属于误杀。
(2)被告疏忽履行某种责任导致死亡
这只有法律上负有义务的人疏忽履行责任造成的死亡才可构成误杀。例如:父母对婴儿的照料义务,子女对年迈父母的赡养义务等。
(3)被告鲁莽进行合法行为导致死亡
最常见的是鲁莽驾驶汽车碾死路人。控方也经常会指控肇事司机违犯《道路交通条例》。
《侵犯人身罪条例》规定,犯有谋杀罪的被告,可被判处终身监禁,并须缴付法庭所判的罚金。该条例还规定,凡因意外的不幸事件,或出于自卫,或在没有犯重罪意图的情况下杀人,不受刑罚或没收财产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