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药物器具供堕胎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61页(262字)

明知是供妇女堕胎用而非法提供,或向他人取得毒药、有害物品、器具或物件,无论该妇女是否怀孕,都构成非法提供药物、器具供堕胎罪。

这项罪名是用来对付“中间人”,即堕胎妇女的丈夫、男朋友或化学师等。所提供或代向他人取得的物件不一定确实使用,只要在进行上述行为时知道是用来堕胎的,就可构成此罪;使用的毒药、器具等不一定是有效的堕胎用品,只要行为人相信它们可以堕胎或者企图将它们用作堕胎,即构成此罪。此罪属于轻罪,被告可被判监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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