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吸毒者和赌博者的刑罚措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52页(855字)

针对吸毒者和赌博者,香港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特别的刑罚措施。分别介绍如下:

1.对吸毒者的刑罚

任何人,如果被判吸毒或藏有吸毒用具罪名成立,法庭应该首先将被告送往戒毒中心2~3星期。然后,听取戒毒中心的报告后,再对被告判处监禁、罚款和继续关押在戒毒中心等刑罚。《戒毒所条例》规定,被告被判入戒毒中心的期限为4~12个月,实际的期限,由惩教署署长根据吸毒者的康复情况决定。在上述刑罚执行完毕后,被告还要接受1年的强迫监管。

2.对赌博者的刑罚

任何入,如果犯有下列与赌博有关的罪行,将受到中断赌场电话的惩罚:

(1)经营或协助经营赌场;

(2)经营由外国投注的赌博活动;

(3)向经营外国投注赌博的人士投注。

在法庭判定被告上述罪名成立后,律政司可以向法庭申请颁发具有下列内容的命令:

(1)指令电话公司中断进行上述赌博犯罪场所的电话服务;

(2)指令电话公司中断罪犯的其他电话服务;

(3)在颁发命令的有效期间内,禁止电话公司向罪犯提供任何电话服务。

命令的有效期限由法庭决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当赌具、钱款或其他可移动的物品曾用于彩票活动或非法赌博等活动时,无论是否有人被判处与上述财物有关的罪名,裁判司有权颁布命令将它们一律充公。

上一篇:杀胎罪 下一篇: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