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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开发银行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578页(389字)

日本于1951年3月31日颁布,旨在通过开发银行向社会各产业部门提供长期资金,促进产业的开发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文件。根据该法,设立日本开发银行,废除日本复兴金融公库。该法规定了日本开发银行的业务是:对从事有助于产业开发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高新技术研究、土地整治、城市建设改造、能源合理利用等所需资金发放贷款,或该项事业所需资金在日本开发银行以外难以获得者,经大藏省同意,可以向其发放贷款;认购开发资金债券;对与开发资金相关的债务提供担保。所有这些业务贷款期限均在1年以上。该法规定,日本开发银行是政府出资设立,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来源可从政府获得(通常是借贷方式),或经大藏省同意,从外国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入外币资金。此外,也可以接受民间城市开发银行的存款。该法还规定,日本开发银行不得通过业务经营与其他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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