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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民金融公库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578页(353字)

日本规范国民金融公库业务运行的法律文件。最早颁布于1949年5月2日,1978年6月13日进行了最后修改。该法规定设立日本国民金融公库的目的是,对向银行或其他普通金融机构融通资金有困难的国民大众提供必要的事业资金。其主要业务是:就业小额贷款,即对独立从事事业并有切实的事业计划,而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有困难者提供小额事业资金贷款;升学资金小额贷款,即对升学者或其亲属从银行或其他普通金融机构融通资金有困难时,为其升学所融通的必要的小额资金。该法规定日本国民金融公库的资本金由政府全额出资。其资金来源除资本金外,经大藏大臣认可,可从政府借入资金。政府可对金库进行资金贷款,此种贷款可以免收利息,或附加对公库有利的条件。该公库不得从民营银行或民间借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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