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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00页(537字)

亦称“邀会”、“来会”、“成会”。各地的称谓也不同。中国山东和江苏北部各地称“请会”、“聚会”或“集会”,安徽、江西、湖南称“打会”,湖北称“约会”,广东称“做会”,浙江称“纠会”,云南称“赊会”等。一种自发的民间信用互助形式。合会制度起源于唐宋年间,最早出现于安徽,称“新安会”。合会主要流行于江南及沿海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由于信用集中于国家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会制度基本上消失,取而代之的是职工互助会。随着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合会制度在部分地区特别是农村,又逐渐出现。

合会的基本做法是:首先由急需资金的人充当发起人(称“会首”或“会头”),他们凭借个人的信用,请收入较为充裕而又有信用的人出面担保,邀集亲友、邻里、同事等数人乃至几十人(称“会脚”)组成一会,约定每人每次应缴会款和举会时间。第一次交纳的会款一般归会首,以后依不同方式,决定会脚收款次序。按预先排定次序轮收的,称为“轮会”;按摇骰方式确定的称为“摇会”;用投标竞争办法决定的称为“标会”。已得一次会款者,不再参加摇骰子排顺序,只交会款。当每位会员都得到一次会款后,该会即结束,或重新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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