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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基金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01页(964字)

亦称“农村合作经济服务公司”、“合作基金会”、“农村合作经济金融服务会”、“股份基金会”、“乡财务站”。按一定地区范围组织的、以集体经济组织折股到户资金为基金的农村群众性金融互助组织。这是80年代以来,在中国农村建立的一种合作金融组织。其特点是:①由地方政府牵头或倡导按一定区域(村或乡镇)组建,有的还在县建立联合组织。②组织比较简单,不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一般不建立权力机构和民主管理组织。③功能比较单一,一般拥有一定基金,只办理贷款;也有吸取存款的,但只限于本组织的成员。

农村合作基金会产生的背景是:集体经济组织原有的部分积累,有的存入银行或信用社的账户上;有的生产队(组)在推行承包经营时将原有固定资产折旧归户,所得资金存入银行或信用社,生产队(组)每年还有农户上交的各种基金和款项;集体经济组织原有资金被其他单位挪用或社员个人借用,也有部分社员欠交集体款项。这些“死钱”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化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具备了进行资金融通变成“活钱”的可能。1985年以后,国家紧缩信贷,削减农村资金供应,农村的资金需要得不到及时解决,融资的可能变为现实,农村合作基金会应运而生,且得到普遍发展。

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资金来源主要有:①生产队原有积累中的实有货币资金,包括公积金、折旧基金、生产费用基金、储备粮基金等;②收回原来社队向内外借出的款项及其他单位拖欠款项;③实行承包责任制以后承包单位及个人上交集体的各项提留;④农户交纳的股金;⑤生产队土地征用费收入及其他集体收入;⑥国家及集体组织下拨的各项资金,如农业开发基金、扶贫救灾款;⑦乡镇企业利润中用于“以工补农”的资金;⑧吸收个人储蓄;⑨吸收集体经济单位和农户的活期存款。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资金运用主要是:支持农户和各种联合体发展生产事业及商业;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生产;帮助个人解决生活上的临时困难。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农村资金市场的重要补充力量,对发展农业生产、改善农民生活、安定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有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超范围违规经营,采用不正当手段与银行及信用社竞争,妨碍了金融秩序,中国人民银行采取果断措施,进行了清理和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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