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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时期信用合作组织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02页(345字)

南京国民政府在其统治区域推行的主要信用合作形式——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民组织信用合作社,以集体信用的方式向银行获得低息贷款,避免高利贷剥削;另一方面,农民略有余资,亦可存储于合作社,使平民间互通有无,促进生产。同时,信用合作社也可从事兼营业务,获取收益,稳定根基。1933年10月国民政府公布了“无限责任农村信用合作社规范章程”和“信用评定委员会规则”,力求使信用合作社规范化。规范信用合作社的建立以信用的确定为先决条件,信用的确定分为社的信用和社员的信用两种。确定社的信用方法为:严格入社手续,缴足社股,限制利率和公积金用途,还按股分红,加强会计制度等。社员信用的确定则通过信用评定,委员会的“事先准备”、“临时审查”、“事后监督”来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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