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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贷款对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23页(195字)

根据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主要是:①从事农、林、牧、副、渔等各业的承包户、专业户和农村合作经济单位。②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独立核算的乡办、村办、户办以及各种联办的乡镇企业。③有经营收入和还款有保证的农村文教、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④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手工业、商业、运输、建筑、服务等业的农村个体经济户和经济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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