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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存放款利率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24页(315字)

信用社从事存放款业务所确定的资金价格。在中国,国家规定信用合作社的存款利率必须执行国家法定利率;而贷款利率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本着接近市场利率的原则,根据贷款项目的社会效益、利润大小、偿还能力、信用好坏等,上下浮动。贷款浮动幅度在历史上曾几经变更。1982年3月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确定,可在高于银行利率10%~15%的范围内,由各地因地制宜规定,经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同意后试行。1984年起,中国农业银行又允许信用社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1996年随着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隶属关系和两次利率下调,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又上升到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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