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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施行细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24页(489字)

1935年8月19日国民政府实业部根据《合作社法》的原则与要求,公布了《合作社法施行细则》,同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41条(未列章),对《合作社法》一些条文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如合作社的主管机关;统一合作社的名称;申请设立合作社报告中应载明的事项及申报手续与程序;社员认股限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解散申报及清算人的事务;建立合作社联合社以及跨行政区域的业务联社等。因政府的机构变更,合作事业的管理起先隶属实业部,后归经济部,后又改隶社会部。该施行细则也于1936年6月17日、1936年12月14日、1945年6月8日多次修订。社会部于1945年6月公布的《合作社法施行细则》改为44条。规定合作社的主管机关,在县市为县市政府,院辖市为市政府社会局,省为合作事业管理处、社会处或建设厅,中央为社会部;各种合作社均不再向非社员提供互助服务;合作社表明业务的名称,从原来的6种增为11种;进一步完善合作社章程内容;要求合作社将其事务员技术员另行人事编制办法,分为经理、副经理、主任、助理员、见习生等级次,必要时由主管机关统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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