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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和恩格斯合作经济思想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42页(2696字)

作为科学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克思和恩格斯的合作经济思想是无产阶级进行阶级斗争和开展合作运动的重要精神武器。

马恩的合作经济思想是在工人运动广泛发展和批判地继承空想社会主义者合作学说的基础上创立的。马恩一方面尖锐地指出了空想社会主义者合作学说的弱点和空想,如不能说清楚资本主义现存社会罪恶产生的原因,拒绝一切政治斗争和革命行动,企图通过发展合作社来达到和平改造现存社会的目的等;另一方面又肯定圣西门、欧文、傅立叶等人的合作制计划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工人阶级的阶级利益,他们提倡消灭私人经营、消灭雇佣劳动,实现社会和谐等主张是积极的,对于推动工人合作运动的发展是有贡献的。马克思就说过:“在英国,合作制的种子是由罗伯特·欧文播下的”。(马克思:《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1版,第2卷,13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劳动者的合作运动十分重视,并给予积极的评价。马克思说:我们认为,合作运动是改造以阶级对抗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的各种力量之一。这个运动的重大功绩在于:“它用事实证明了那种专制的、产生赤贫现象的、使劳动附属于资本的现代制度将被共和的、带来繁荣的、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的制度所代替的可能性。”(马克思:《临时中央委员会就若干问题给代表的指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16卷,21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恩格斯称劳动者建立生产合作组织证明他们可完全不要资本家来生活。他说:“我们说的是合作运动,特别是由少数勇敢的‘手’独立创办起来的合作工厂。对这些伟大的社会试验的意义不论给予多么高的估价都是不算过分的。工人们不是在口头上,而是用事实证明:大规模的生产,并且是按照现代科学要求进行的生产,在没有利用雇佣工人阶级劳动的雇主阶级参加的条件下是能够进行的;他们证明:为了有效地进行生产,劳动工具不应当被垄断起来作为统治和掠夺工人的工具;雇佣劳动,也像奴隶劳动和农奴劳动一样,只是一种暂时的和低级的形式,它注定要让位于带着兴奋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132~133页)与此同时,马克思和恩格斯又指出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发展合作社具有局限性,合作社的建立必须以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为前提,只有在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后,才能在国家财力支援下,实现生产合作化制度。马克思说“为了把社会生产变为一种广泛的、和谐的自由合作劳动的制度,必须进行全面的社会变革,社会制度基础的变革,而这种变革只有把社会的有组织的力量即国家政权从资本家和大地主手中转移到生产者本人的手中才能实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219页)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合作经济思想中,生产合作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在当时的英国存在着各种类型的合作社,而以从事供销或消费类型的合作社占多数。但马克思仍坚持走生产合作化的道路。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在马克思看来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对资本主义制度的冲击力不同。马克思说:“我们建议工人们与其从事合作贸易,不如从事合作生产。前者只触及现代经济制度的表面,而后者却动摇它的基础。”(同上书,219页)但是应当指出,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提出的生产合作制度不同于空想社会主义者所设想的那种生产力还处于相对低下,而在简单劳动为主的基础上开展的经济合作,而是在以社会化大生产为背景产生的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建立的一种新的社会生产制度,或社会生产方式。马克思说:“如果合作制生产不是作为一句空话或一种骗局,如果它要排除资本主义制度,如果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总的计划组织全国生产,从而控制全国生产,制止资本主义生产下不可避免的经常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的痉挛现象,那末,请问诸位先生,这不就是共产主义,‘可能的’共产主义吗?”(马克思:《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379页)

19世纪后半期,随着欧洲工人运动转向夺取政权,进行暴力革命,这时无产阶级如何对待农民这个广大阶级成为争取同盟军的重大政治问题。为此,马克思、恩格斯专门对农民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和探讨。他们提出,对待农民不能像对待资本家那样采取暴力剥夺的办法,而要采取一种过渡形式。组织生产合作社就是引导农民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形式。恩格斯说: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在恩格斯看来,合作制与共产主义是相通的,把农民吸引到合作社里以后,当他们的经济地位有了改善,就可以再“逐渐把农民合作社转变为更高级的形式,使整个合作社及其各别社员的权利和义务跟整个社会其他部分的权利和义务处于平等的地位。”(恩格斯:《法德农民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1版,第4卷,3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马克思和恩格斯之所以选择合作制作为引导农民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形式,是因为合作社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资本剥削权力,是反对资本主义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它又能承认和兼顾私人利益,这就比较易于为农民所接受。

马克思和恩格斯还就如何开展合作运动的问题提出了许多必须遵循的方针和原则。这就是示范的原则、国家帮助的原则、自愿的原则、互利的原则、逐步过渡的原则等。例如,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说:“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同上书,310页)至于如何提供社会帮助,恩格斯说:“可能我们那时将有能力给这些合作社提供更多的便利:由国家银行接受它们的一切抵押债务并将利率大大减低;从社会资金中抽拨贷款来建立大规模生产(贷款不一定或者不只是限于金钱,而且可以是必需的产品:机器、人工肥料等等)及其他各种便利。”(同上书,311页)

由于所处时代的限制,由于未直接参加领导社会主义生产合作实践的限制,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合作制的某些方面的认识也不免有一定的局限性。如设想建立的合作社是以产品经济为基础,排斥商品经济;强调合作社“进行大规模经营”,“全国规模地经营农业”,以形成“全国大生产合作社”。这些对后来社会主义国家合作经济的发展都有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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