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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变更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65页(199字)

在原订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发生变化,经双方同意签发批改单、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根据实际情况,原保险合同中的必要之点,如危险程度、标的种类或数量、保险金额、存放地点、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名称、受益人等发生变化,被保险人都必须提出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签发批改单(批单)。批改单属合同的组成部分,签发后即可生效。原保险合同内容与批单有抵触的,以批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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