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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69页(233字)

保险合同的一方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些权利;与此相应的是禁止反言,即当事人既已放弃其主张的权利,而后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二者虽然法律含义不同,但产生的效果是一致的。弃权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之一,但不是合同的有效条件。弃权的应用在于:如果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诱使投保人相信,他可以做保险单所禁止做的某种事情,或是可以不做保险单所要求的事情,过时,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的此种做或不做为理由,而主张保险合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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