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11页(212字)
承保核能保险的总称。包括核能本身的财产保险和赔偿责任保险。承保该项保险时,各国核能保险集团之间的紧密协助十分必要。1957年,伦敦国际核能保险会议制定了公保大纲,主要是:核反应堆由所在国承保;承保核能危险的财产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不实行保险金额的自动复原;对放射性污染的损害应放弃求偿权;承保一般危险时应附有核能危险免责条款;各国集团之间的再保险,具有连带责任应予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