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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终止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33页(327字)

国际海上保险市场普遍采用的货物保险条款之一。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航、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至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人仍继续负责,直到被保险的货物在被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卸载出售,或者交货时责任终止。但不论任何情况,保险人继续负责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的60天为限。如果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的60天期限内继续被运往保险单所载明的原目的地或者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的终止仍按“仓至仓条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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