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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展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33页(233字)

船舶延期保险的具体规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船舶承担的保险责任应于规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日终止。如果遇到保险期限已满,被保险船舶却尚在海上航行,或正处于危险之中,或在避难港,或停靠在中途港等情况,被保险人只要事先通知保险人,并按比例支付超期保险费,保险期限可延展到目的港为止。对正处于危险之中的被保险船舶,则规定只延展至第一安全港。中国船舶险条款还规定,如保险船舶在延长期内发生全损,需加付6个月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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