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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养鱼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51页(280字)

以国营、集体或专业户在水库池塘放养的类为标的的保险。其保险责任,主要是鱼类因缺氧死亡,他人投毒、外来污染中毒死亡,洪水灾害造成的死亡、流失。保险期限,从鱼苗入塘后15天开始或约定起保时日至成鱼起塘为止,一般不超过10个月。保险金额根据当地平均养殖成本确定每亩水面保额,由于放养鱼类品种不同,投入的成本和鱼的增肉率不同,可以分类确定保额,发生保险事故损失时亦分项理赔。适用于江苏等南方地区。对于鱼种池塘、鱼苗池塘和稻田放养的鱼类,其养殖周期、养殖方式、存在的各种风险,均与池塘养殖成鱼不同,应另立特约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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