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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名保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62页(253字)

亦称“特定个人保证”。诚实保证的一种。分为两类:①个人保证。以特定的雇员为被保证人,当雇主有证据证明该雇员单独或与他人合谋造成雇主损失时,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该保证由雇员提出申请,保证人在对其资信进行调查后决定是否提供保证。保费通常由被保证人的雇员支付。②指名表定保证。简称“表定保证”、“团体保证”。承保两个以上雇员的保证,在契约中要列出每一被保证人的姓名,且每一个人有单独的保额,是扩大的个人保证。指名保证是忠诚保证保险的早期形式,现已较少单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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