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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74页(497字)

说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保险合同为最大诚信合同,如果保险人不能真正掌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就无法测定风险;如果投保人不告知保险标的真实情况,就违背了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包括合同订立时应保险人询问所做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的重大事实的如实告知;合同订立后危险增加的如实告知;事故发生后的及时通知等。保险人向投保人告知的义务,主要是在订立合同时应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和对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等。告知形式,分为无限告知义务和询问告知义务两种。无限告知义务,又称客观告知义务,即法律对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性的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与保险标的危害状况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询问告知义务,又称主观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中国保险立法采用询问回答告知义务的形式。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形式,主要有不申报、隐瞒、错误申报等,其后果可能导致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或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仅酌情退还保险费等。保险人若未履行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义务,则有关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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