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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废等级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87页(341字)

对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或受伤而导致的肢体缺残部分与残废程度所划分的等级。对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的身体不同部位的缺残规定相应的残废等级,是社会保险机构确定保险人残废状况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最后决定残废待遇、给付金额的重要依据。中国社会保险制度规定,职工因病、因工或非因工致残后,根据残废等级的标准,可将其划分为三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持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需扶持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从事轻便工作。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及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战士因战、因负伤所确定的致残等级也做出相应的等级规定,使他们按不同等级享受不同的抚恤待遇。商业性的保险组织对被保险人的残废程度也规定了相应的残废等级,以便确定残废保险的残废给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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