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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20页(209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于1989年1月3日通过,同年5月1日起施行。共设11条。主要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身体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除外条件、责任的减轻和免除及责任的最高限额;规定旅客可自愿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运输人身意外伤害险,且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得减少或免除承运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该规定还同时废止了1951年发布的《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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