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抗拒或阻挠警察或助警人士执行职务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89页(1082字)

1.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的规定,任何人具有下列行为,就犯有殴打、抗拒或阻挠警察或助警人士执行职务罪:

(1)殴打、抗拒或故意妨碍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或辅助警察的其他人士;

(2)以殴打的行为故意抵抗或阻止他人对本人或其他人士的合法逮捕或拘留。

2.此罪的构成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警察正在执行职务,殴打或抗拒警察,构成此罪。

(2)在需要警察使用警察权力时,殴打、抗拒或阻挠警察,构成此罪。

例如:警察下班途中目睹犯罪发生,上前拘捕罪犯遭到殴打,则殴打者构成此罪。至于殴打者事先是否知道警察的真实身份并不重要,但是,警察应该在可能的情况下表明自己的身份。

(3)阻挠警察,给他执行职务造成困难,构成此罪。

例如:看见警察正在追捕一名违法者,却向警察提供罪犯逃跑的错误路线,给警察捕获罪犯造成困难。

(4)明知警察的身份而干扰他的工作,故意妨碍警察执行职务,也构成此罪。

例如:在赌场外望风的人看见警察走近,及时向赌场发出警报,使场内聚赌的人迅速从后门逃走。这个望风报信的人就是故意妨碍警察执行职务。

这里要注意,除了法律规定一定要回答的问题,拒绝回答警察的问题,不算妨碍行为。

(5)警察在执行职务时要求他人协助,遭到拒绝,这个拒绝的人就构成此罪。

(6)殴打、抗拒或阻挠协助警察执行职务的人,就犯有此罪。被告不知道对方正在协助警察工作,不能成为开脱罪行的辩护理由。

如果警察不是执行法定职务,又不属于上述几种情形,就不能指控殴打人犯有此罪。例如:警察去拜访一位朋友,正好碰到有人到朋友家中无礼取闹,警察协助朋友赶走此人时遭到殴打。此时,警察是以户主的代行人身份而不是以警察的身份行动,因此,无礼取闹的人要被指控犯有普通侵犯罪或殴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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