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或抗拒执行职务的警察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89页(389字)

这是规定于《警察条例》的一项罪行,它是指:任何人殴打或抗拒执行职务的警察,就犯有殴打或抗拒执行职务的警察罪。

此罪包括下列情形:

(1)当警察正在执行职务时,殴打或抗拒警察。

(2)当需要警察运用警察权力时,殴打警察,无论警察当时身着制服或者便服。

(3)当警察执行职务时,拒绝警察的协助要求。

(4)协助他人或煽动他人殴打或抗拒警察。

如果警察不是执行法定职务,又不属于上述几种情形,在遭他人殴打后,只能指控他人犯有普通侵犯罪或殴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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