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23页(303字)

行政行为生效的先行程序之一。行政机关以一定的方式将行政行为的行政文书送达相对人,行政相对人通过在回执上签字、盖章或其他方式表示已收到相应文书的程序。受领程序的完成,不以相对人的同意为条件,只要行政机关已经将行政行为的内容让相对人知悉便可,一般情况下,受领的时间是行政行为生效的时间。口头告知的,告知之日也就是受领之日;文书告知的,以文书交付相对人之日或将文书留置相对人住所,并让其亲属在回执上签字之日或为邮寄送达之日为受领之日;以公告形式发表的,以公告确定的日期为受领之日。受领程序和告知程序的目的都是为了让相对人知晓行政行为的内容,两者之间无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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