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国渔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19页(535字)
孟加拉国南濒孟加拉湾,境内河流纵横,湖泊众多,沿海和内河渔业资源丰富。长期以来,孟加拉国政府重视渔业立法。早在1890年、1897年制定了适用于东孟加拉湾的《印第安渔业法》,后由1950年制定的《东孟加拉湾鱼类保护法》所替代。1974年国家通过《领海和海洋区域法》,对本国领海、毗连区、经济区、保护区、大陆架的海洋区域权属作出规定,并由外交部公告宣布了200海里海区渔业管理范围。1983年国家通过《海洋渔业法》,该法由11章55条组成。主要对立法总则、渔业管理、许可证管理、本国海洋捕捞作业、外国海洋捕捞作业、禁用捕捞方式,海上禁渔区、渔政渔港执法、违法处罚和制定实施细则等作出规定。同年政府颁布《海洋渔业法规细则》,主要对许可证申请、外国渔船许可证申请、许可证形式、费用、许可证适用条件、有效期、渔船载重、渔网标准、禁止使用的捕鱼方法等作出具体规定。国家于1983年通过《孟加拉国商船法》,其中第32章对渔船登记、渔船所有权变更、渔船抵押、渔船检验证书、船长与驾驶员的合格证、船员报告书以及制定渔船管理实施细则等作出具体规定。除此,孟加拉国和地方政府还颁布了大量渔政渔港管理、水产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法令、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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