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家畜传染病尸体烧毁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83页(239字)

台湾《家畜传染病防治条例》第23条规定,家畜因下列传染病致死后,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依家畜防疫人员之指导,迅速施行烧毁、掩埋。但为供鉴定病因或学术研究,而经省(市)主管机关认可者,应依其指示办理:(1)瘟、口蹄疫、牛肺疫、气肿疽、炭疽、鼻疽、假性皮疽、痘、瘟、猪丹毒、狂犬病、家畜出血性败血症、瘟、新城疫、家禽霍乱之患畜或疑患畜尸体。(2)牛结核病、布氏杆菌病、传染性贫血症、绵羊之疥癣、流行性脑炎、雏白痢之患畜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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