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华金融辞库

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20页(536字)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2年9月发布的专门管理上海外资保险机构的规章,包括8章44条。第一章总则,规定本办法调整的外资保险机构包括外资保险分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两类,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外资保险机构的主管机关,授权其上海分行对外资保险机构进行日常管理。第二章设立与登记,主要规定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条件;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分公司应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件、资料;申请设立合资保险公司应由合营各方共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件、资料;还规定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审批的具体程序;重要事项变更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第三章资本金和业务范围,规定合资保险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外资保险机构应缴存的保证金及外资保险机构的业务范围。第四章业务管理,主要规定外资保险机构的保险费率、合同条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制定;外资保险机构的各项准备金,再保险应具有的最低偿付能力;其理赔、委托代理及精算师、会计师的聘用事宜;并规定外资保险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报送财务和业务报表,总行及上海市分行可随时派员检查外资保险机构的业务和财务状况。第五章投资,第六章清理与解散,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