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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24页(500字)

1910年布鲁塞尔第三次海洋法外交会议上签订、1913年3月1日生效。共17条,主要内容:船舶碰撞的定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诉讼时效、碰撞后的救助责任及公约的适用范围等。最重要的是关于船舶碰撞的责任划分原则。公约规定:如果船舶碰撞是由于一艘船舶的过失所引起,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过失船承担;如果两艘或两艘以上的船舶犯有过失,各船应根据其所犯过失程度,按比例分担责任。如不可能确定各船所犯过失的程度,或过失程度相等,各方应负平均责任。船舶、船上货物、船员、旅客及船上其他人员的行李或其他财产所遭受的损害,都由犯有过失的船舶按比例分担。关于人身伤亡的损害,各过失船对第三者应负连带责任,但如果船舶碰撞的发生是出于意外或不可抗力,或者碰撞原因不明,其损害应由遭受者自行负担。关于船舶碰撞责任的规定还适用于由于引水员的过失所引起的船舶碰撞,即便是依法强制引水,也要适用。许多国家据此制订的国内法律,对于碰撞责任的确定、碰撞后的救助责任等规定,均与之一致。中国目前尚未参加该公约,不受它约束,但处理船舶碰撞案所采用的按过失程度比例分担责任原则与公约规定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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