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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33页(254字)

保险中介机构。伪满时期的保险经纪人公司。代理店分特别代理店、普通代理店、副代理店三级。1939年规定:凡保费收入10万元伪满币(40年代提高为50万元)以上者为特别代理店,可以签发正式保险单,佣金率为25%;保险费收入10万元以下者,为普通代理店,只能出具暂保单,佣金率为18%;达不到普通代理店标准者,则为最低级——副代理店,不能出具任何单证,佣金率为13%。另有再代理店,即由保险代理店委请的再代理人,1937年12月27日伪满《保险业法》公布后被取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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