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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保险业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38页(211字)

重庆国民政府财政部对《战时保险业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加以具体化。1944年5月8日公布,共15条。对保险业呈请注册时应补充哪些文件,注册费的标准、保证金的比例、责任准备金的数额等均作了明确规定。还规定,凡资本总额不足500万无,有兼营损失保险和人寿保险者,有兼营其他事业者,或者非保险业兼营保险业者,限期在一年或半年内加以改组和修正。否则,应申请改组、合并、解散或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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