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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强制保险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39页(185字)

对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及县以上合作社所有财产实行强制保险的规定。1951年4月24日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施行。保险责任为由于火灾、洪水、雷电、地震、地陷、崖崩、爆炸、匪盗抢劫的损失,以及由于防止上述各项灾害蔓延的必要措施和施救、抢救所致的损失,均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该条例自1958年国内保险停办后停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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