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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39页(225字)

对持票搭乘轮船的旅客实行强制保险的规定。1951年4月24日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施行。保险责任为自旅客持票离岸上船时开始至到达旅程终点下船着港时为止。凡在这段时间内旅客由于遭受外来剧烈明显之意外事故(包括战争所致者在内)以致死亡、残废或丧失身体机能者按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但均以不超过旧人民币1500万元为限。1958年国内保险业务停办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将此项业务移交给交通部继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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