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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39页(235字)

对持票搭乘火车之旅客实行强制保险的规定。1951年4月24日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施行。保险责任为自旅客持票进站加剪后开始,至终点缴销车票出站时为止,凡在这段时间内旅客由于遭受外来、剧烈及明显之意外事故(包括战争所致者在内)以致死亡、残废或丧失身体机能者,按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如须治疗者并按实际情况给付医疗津贴,但以法定保险金额为限。1958年国内保险停办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将此项业务移交给铁道部继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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