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环境保护公众调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83页(409字)

1983年7月12日,法国颁布《关于环境保护和普及公众调查的法律》规定:(1)鉴于治理工程和构造物工程的性质、坚固性及所涉及地区的特点,实施这些工程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因此,无论是公营或私营部门从事此类工程的施工,均必须遵照本法律的规定,在施工前从事公众调查。(2)政府在征求最高行政法院意见后颁布法令对上一条提及工程类别以及用以确定分类的限额和技术标准作出规定。根据受环境方面法律法规保护地区的特点及其敏感性,可以对这些限额和标准进行调整。(3)在整个公众调查过程中必须确保不得泄露国防机密、工业机密以及一切受法律保护的机密。最晚在调查开始前15天及整个调查过程中,主管机关,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的不同,使用张贴布告、文字传媒和电视、录像等手段将调查的目的、特派调查员或者调查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资格、调查的开始日期、地点和期限告知群众。(4)调查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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