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苏格兰环境实践规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83页(376字)

英国《环境法》第36节第1条规定,国务大臣有权通过命令批准为下述目的发布的实践规范:(1)本法的任何事项,向机构提供指导;(2)推动环保机构关于这些事项所做的他认为理想的实践。机构还可以通过这种命令批准规范的修改或者撤销对这种规范的批准或者修改。第2条规定,机构在实施本法规定时,必须考虑到依据本节暂时批准的任何实践规范和对实践规划的任何修改。第3条规定,国务大臣未同下述部门协商不得作出下列任何命令:(1)机构;(2)苏格兰自然遗产部;(3)苏格兰企业(部);(4)丘陵和岛屿(部);(5)东苏格兰管理局;(6)西苏格兰管理局;(7)北苏格兰管理局;(8)他认为适于协商的其他人员。第4条规定,国务大臣依据本节发布命令的权力通过法定文件实施,在执行任何一院的决议时,含有这种命令的法定文件将予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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