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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39页(252字)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搭乘飞机的旅客实行强制保险的规定。1951年4月24日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施行。保险责任为自旅客持票进入机场后开始,至到达终点离开机场时为止。在这段时间内旅客由于遭受外来、剧烈、明显之意外事故(包括战争所致者在内)致死亡、残废、丧失身体机能或失踪者,按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需要治疗者按实际情况给付医疗津贴。其数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之全数为限。1958年国内保险停办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将此项业务移交给国家民航总局继续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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