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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对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19页(357字)

证券发行中的另一方当事人。即有价证券认购人或证券发行市场上认购股票或债券的投资人。包括依照法律规定有权认购股票或债券的社会公众、公司企业、非盈利性团体、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外国公司、金融机构和居民个人。证券认购人的身份,一般不受限制,政府部门、公司(企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个人,均可作为投资者认购证券,但在特殊场合,为证券的类别或制度规定所制约,认购人身份会受到专门限制,如私募证券只向特定投资者发行,商业银行一般不能购买普通股股票,有些证券禁止外国投资者购买等等。债券认购人买到债券后即成为债券发行人的债权人,享有利息请求权、到期债券偿还本金请求权。股票认购人买到股票后即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享有股息及盈利分配权、参与经营管理权、新股认购权、剩余财产索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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