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股发行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50页(1190字)
经中、港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行H股的中国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目前,H股发行人是改制后的国有企业。H股发行人必须具备中、港证券管理部门各自所要求的条件,并经中、港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才具备发行H股的资格。
中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联合规定,H股发行人原则上应符合下列条件:①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②急需建设资金,尤其是进入国家立项的企业,同时,该行业或企业应是允许外商投资的,有经准许的引进项目、急需外汇资金的企业;③一般情况下,募集后股本总额应在4亿元人民币以上,募集后公有股占50%以上,募集前的股本面值应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募集的H股面值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④按33%的所得税率和12倍市盈率计算的市值,按发行后的股本均摊后,每股价格应至少高于每股净资产,原则上,年创汇能力应高于H股股本面值的10%。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十九A章规定H股发行人应具备以下条件:①中国发行人须是在中国正式注册或以其他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须受中国法规的管制;②中国发行人可依循中国会计规则及规定,但在联交所上市期间,必须在会计师报告及年度账目中采用香港或国际会计标准,中国发行人的申报会计师必须是联交所承认的会计师;③中国发行人在联交所上市前要与联交所签署上市协议,每个董事和监事需向联交所作规定的承诺,招股章程内的资料须是香港法例规定披露材料;④公司上市时的股票总市值不少于1亿港元,而由公众持有的股票市值不少于5000万港元;⑤如中国发行人未在国内发行A股,则除非公司H股预期市值超过40亿港元,公众持有的股份不得低于H股股本的25%;⑥如中国发行人已在国内发行A股,则所有H股必须由公众持有,且由公众持有的H股一般不得少于发行人现有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并且由公众持有的A股和H股总额不得低于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5%;⑦每发行100万港元的股票,须有不少于3名股东,而股东的总数不少于100名;⑧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30%或以上者)不能拥有可能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⑨公司须委任至少两名独立于控股股东的董事,以代表公众股东的利益;⑩公司必须在实质相同的管理层人员的管理下有不少于3年的足够和合适的业绩;⑾除非联交所特许,公司必须有至少两名执行董事通常居于香港;⑿公司在上市后最少三年必须聘用保荐人(或联交所接受的其他财务顾问);⒀公司必须委任两名授权代表,作为上市公司与联交所之间的主要沟通渠道;⒁公司必须委任一个人于其股份在联交所上市期间代表公司在香港接收传票及通告;⒂公司必须为香港股东设置股东名册,只有在香港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票方能在联交所进行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