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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责任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76页(332字)

简称“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对称。一种传统的公司形式。日本《商法》称其为“合名会社”,法国《公司法》称其为“合名公司”,德国称其为“开明公司”,意指公司股东姓名应列于公司的名称之中;后来,由于股东人数增多,“合名”已名不副实,才改为无限责任公司,以明确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无限责任公司属“人合”公司,股东的出资未经公司同意,不得转让,每个股东都有权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并有权代表公司对外联系业务,盈亏按出资额比例或股东人数平均分配,公司解散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英美法系国家,不承认无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法人,仅称其为合伙企业;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认为,无限责任公司是公司制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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