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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股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000页(321字)

公司在裁定重组之前已经成立,但非依重组程序不得行使其权利的股权。法院在裁定重组公司,确定重组股权时,首先确定股东权的申报期间和场所,并在一定时间内以公告和送达的形式通知股东。股东应按通知的要求进行申报,其中无记名股东应提供足以证明其身份的文件,记名股东依股东名簿的记载为准。申报期间截止后,由重组监督人和法院对股东资格进行审查。重组期间,股东原有的权利冻结,其股份也不得随意转让。重组期间,由债权人、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组成重组关系人会议审查和通过重组计划,对关系到自身利益的提案有表决权。重组结束后,股东按重组后新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如果公司破产,重组股权享有分取公司剩余资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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