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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债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000页(557字)

公司在裁定重组之前已经成立非依重组程序不得行使其权利的债权。分为形式上的重组债权和实质上的重组债权两种。前者是依重组程序申报债权并依此程序行使其权利的债权;后者指重组裁定前已成立的、对公司享有的金钱权利和可以用金钱评价的权利。《公司法》中所指的重组债权,一般指实质上的重组债权,其特点:①重组债权以重组裁定前成立的债权为限。在重组裁定后成立的债权不是重组债权。②重组债权以财产上的请求权为限。即指具有金钱价值并可从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中获偿的请求权。③重组债权以实体法上可以行使的债权为限。由于不法原因发生的债权、履行道德义务的给付等都不能构成重组债权。重组债权主要有三种: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优先重组债权;有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的有担保的重组债权;其他无担保的重组债权。在公司重组时,重组债权必须依照重组程序行使。公司债权人在行使重组债权时,应首先在公告期间向重组监督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量、原因和种类,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凡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重组程序受偿。对重组债权的审查,应由重组监督人进行,重组监督人在权利申报期限届满后,依其初步审查的结果,分别制作优先重组债权人、有担保重组债权人、无担保重组债权人及股东清册,载明权利的性质、金额和表决权,并申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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