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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特产税的课税对象和纳税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283页(964字)

一、课税对象

按照《规定》,农业特产税的课税对象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从征税范围上讲,农业特产税只对农林牧渔各业生产的初级产品(包括初级加工的产品)的收入征税;在征税品目上,保留了过去农林特产税规定的全部征税产品和原产品税条例中的毛茶、烟叶、贵重食品、银耳、黑木耳、水产品、毛绒、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等征税产品。凡工业加工产品及经营活动不在本《规定》征税范围之内的,就不征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征收范围也不包括原产品税条例规定的精制茶、边销茶和食用生、菜、菜。农业特产税基本是原来的征税范围,只增列了牛皮、羊皮、猪皮。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1.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

2.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毛茶、蚕茧、药材、果用瓜、花卉、经济林苗木等园艺收入。

3.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及捕捞品收入。

4.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橡胶、天然树脂、木本油料等林木收入。

5.牲畜收入,包括牛猪羊皮、羊毛、毛、羊绒、骆绒等牲畜收入。

6.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磨菇等食用菌收入。

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

二、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按照《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是说,凡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属于哪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不论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寺庙等,也不论其是承包农户还是自营农户,都是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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