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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069页(730字)

一种可以流通转让的、代表投资者对境外证券所有权的证书。它是为方便证券跨国界交易和结算而设立的原证券的替代形式。存托凭证(DR)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存在于存托凭证(DR)的发行和流通的国之境外,通常是公开交易的普通股票,现在已扩展到优先股和债券。存托凭证(DR)可以像基础证券一样在证券交易所或场外自由交易,并且同时在几个国家的市场上流通。自1927年摩根银行(J.P.Morgan)开创存托凭证(DR)业务以来,世界上很多大公司发行过数额庞大的存托凭证(DR)。

目前存托凭证(DR)已发展了多种形式。根据存托凭证(DR)发行市场的不同可分为ADR(美国存托凭证),EDR(欧洲存托凭证),HKDR(香港存托凭证),SDR(新加坡存托凭证),GDR(全球存托凭证)等。其中美国存托凭证(ADR)出现最早,运作最规范,流通量最大,也最具代表性,其交易过程:①美国投资者委托美国证券商以美国存托凭证(ADR)形式购入境外基础证券;②美国证券商与基础证券所在地的证券商联系购买事宜;③基础证券所在地的证券商按要求将所购买的证券解往美国的存券银行在当地的托管银行;④托管银行解入相应的基础证券后,通知美国的存券银行;⑤存券银行发出美国存托凭证(ADR)交与美国证券商,一张美国存托凭证(ADR)按比例代表一定数量的基础证券;⑥证券商将美国存托凭证(ADR)交给投资者或存放于存券信托公司,同时把投资者支付的美元兑换成相应的外汇支付给当地证券商。

美国存托凭证(ADR)发行之后,可以和其他任何美国证券一样在美国市场上自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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